(2023年8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 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設單位 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 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 等內容, 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 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 ,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 ,且獨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 ,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分類管理。”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 。
“其他建設工程應當 依據建筑所在區域環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規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級、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平等因素分為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等兩類 。”
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一般項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七、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加強對重點項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八、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改為第三十九條。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公布,根據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