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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非常重要,對此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也尤其嚴格。除了應明確相關安全責任與職責,消防安全的制度和管理也應當明確并按照相關要…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非常重要,對此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也尤其嚴格。除了應明確相關安全責任與職責,消防安全的制度和管理也應當明確并按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在《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對此類場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做了明確要求,接下來便隨四川國晉消防一起學習下吧!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則
7.1.1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開業前依法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的,或改建、擴建、裝修和改變用途依法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的,應事先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及貼鄰布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宜布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7.1.4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7.1.5 設有生產車間、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7.2 消防安全例會
7.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7.3 防火巡查、檢查
7.3.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7.3.2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7.3.3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7.3.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旅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 2h 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后應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 2 次。
7.3.5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7.3.5.1.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3.5.1.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7.3.5.1.3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7.3.5.1.4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7.3.5.1.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7.3.5.1.6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3.6 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
A.1.1.1.1 對建筑消防設施檢查,應執行 GA503 和 GA587 的相關規定。
7.3.7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7.3.7.1.1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7.3.7.1.2 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7.3.7.1.3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7.3.7.1.4 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7.3.7.1.5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7.3.7.1.6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3.7.1.7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3.7.1.8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7.3.7.1.9 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7.3.7.1.10 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7.3.7.1.1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7.3.7.1.12 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7.3.7.1.13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4 消防宣傳與培訓
7.4.1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7.4.2 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7.4.3 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應對學生、兒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啟蒙教育,組織參觀當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館,參加消防夏令營等活動。
7.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7.4.5 應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7.4.6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7.4.6.1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7.4.6.2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7.4.6.3 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7.4.6.4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7.4.6.5 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7.4.6.6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5.1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的內容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7.5.2.1 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7.5.2.2 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7.5.2.3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7.5.2.4 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7.5.2.5 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7.5.2.6 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5.2.7 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 1.4m 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7.5.2.8 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5.2.9 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7.5.2.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7.5.2.11 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7.5.2.12 在旅館、餐飲場所、商店、醫院、公共娛樂場等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7.5.2.13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7.6 消防設施管理
7.6.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7.6.2 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7.6.2.1 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7.6.2.2 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7.6.2.3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7.6.2.4 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7.6.2.5 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7.6.2.6 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2.7 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7.6.3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制訂每日 24h 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與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與要求。
7.6.4 消防控制值班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具備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7.6.5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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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國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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