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是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石油化工裝置區等場所的首選滅火系統。我們想要有效的使用此滅火系統,在消防設計時就需要先細致的了解系統的設置要求與規定。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想要了解更多,請看下方四川國晉消防整理分享的內容!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4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系統的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且儲存溫度大于100℃的高溫可燃液體儲罐不宜設置固定式系統。
4.1.2 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可選用液上噴射系統,條件適宜時也可選用液下噴射系統;
2 水溶性甲、乙 、丙類液體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3 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4 非水溶性液體外浮頂儲罐、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固定頂儲罐及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不得選用泡沫炮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徑大于9m的固定頂儲罐,不得選用泡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4.1.3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4.1.4 當己知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混合比時,可按實際混合比計算泡沫液用量;當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混合比時,3%型泡沫液應按混合比3.9%計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應按混合比7%計算泡沫液用量。
4.1.5 設置固定式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于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泡沫槍的數量及其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4.1.5的規定。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240L/min。
4.1.6 當固定頂儲罐區固定式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干管控制閥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浮頂儲罐泡沫滅火系統的控制應執行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4.1.7 在固定式系統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應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檢測儀器的安裝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應設置試驗檢測口;在防火堤外側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條件處的管道上宜設置供檢測泡沫產生器工作壓力的壓力表接口。
4.1.8 石油儲備庫、三級及以上獨立石油庫與油品站場的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消防給水泵與管道應分開設置;當其他生產加工企業的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合用一組消防給水泵時,應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滿足設計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災時臨時調整的方式來保障。
4.1.9 采用固定式系統的儲罐區,當鄰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車5min內無法到達現場時,應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60m ;當未設置泡沫消火栓時,應有保證滿足本標準第4.1.5條要求的措施。
4.1.10 儲罐區固定式系統應具備半固定式系統功能。
4.1.11 固定式系統的設計應滿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于 5min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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