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幾篇文章中我們了解了人員密集場所的責任與職責,以及相關的具體安全制度和管理要求,相信大家也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接下來四川國晉消防就重點為大家分享一下關于不同類型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具體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有哪些!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則
8.1.1 設置在多種用途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0h 的樓板和 2.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8.1.3 營業廳、展覽廳等大空間疏散指示標志的布置,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見和識別。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尋更設備。
8.1.5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員密集場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災自動報警和控制系統宜接入城市火災報警網絡監控中心。
8.1.6 除國家標準規定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按 GB50084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1.7 除國家標準規定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設置點式火災報警設備。
8.1.8 學校、醫院、超市、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從內部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以下方法:
A.1.1.1.2 ——設置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 15s 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
A.1.1.1.3 ——設置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且具備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裝置的電磁門鎖裝置。
A.1.1.1.4 ——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8.2 旅館
8.2.1 高層旅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旅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8.2.2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8.2.3 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火災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備,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8.3 商店
8.3.1 商店(市場)建筑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8.3.1.1 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8.3.1.2 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 2500 ㎡;
8.3.1.3 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堆放可燃物;
8.3.1.4 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 級;
8.3.1.5 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 1.0m 以上。
8.3.2 商店的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8.3.3 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 JGJ48 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8.3.3.1 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 2.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 500 ㎡時,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可為 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可為 1.5m;
8.3.3.3
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8.3.3.4 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 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8.3.4 營業廳內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8.3.4.1 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 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 20m;
8.3.4.2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
0.85m×0.3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 ㎡時,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 0.65m×0.25m;
8.3.4.3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的蓄光型輔助疏散指示標志。
8.3.5 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墻與倉庫分隔。
8.3.6 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8.3.7 防火卷簾門兩側各 0.5m 范圍內不得堆放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8.4 公共娛樂場所
8.4.1 公共娛樂場所的外墻上應在每層設置外窗(含陽臺),其間隔不應大于 15.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 1.5 ㎡,且其短邊不應小于 0.8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 1.2m。
8.4.2 使用人數超過 20 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 1.1m 的疏散走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廳、錄像放映室、卡拉 OK 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8.4.4 各種燈具距離周圍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
0.50m。
8.4.5 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火種。
8.5 學校
8.5.1 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8.5.2 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電爐等明火;當需要使用爐火采暖時,應設專人負責,夜間應定時進行防火巡查。
8.5.3 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8.5.4 集體宿舍應設置醒目的消防設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標志。
8.6 醫院的病房樓、托兒所、幼兒園
8.6.1 病房樓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罐。
8.6.2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防護措施,設專人負責;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
8.7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7.1 臨時舉辦活動時,應制定相應消防安全預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賽等活動期間,配電房、控制室等部位須有專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 B1 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 6.0m。
8.7.3 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4.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 2.0m。
8.8 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8.8.1 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 1.5m,且走道地面上應劃出明顯的標示線。
8.8.2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 0.5m 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應固定使用地點,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應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8.8.5 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不應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
8.8.6 員工集體宿舍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h,且應砌至梁、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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